但禁止干预的第二个要素——胁迫——对此类干预的适用要复杂得多。它在干预方面也占据着中心地位,因为正如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所解释的那样,“胁迫要素……定义了禁止干预,实际上构成了禁止干预的本质。”
因此,必须将强制性的网络行动与仅仅具有影响力或说服力的行动区分开来。荷兰外交部指出,“胁迫的确切定义,以及未经授权的干预,尚未在国际法中完全明确”,并指出“其本质是强迫一国采取其原本不会自愿采取的行动(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干预的目标必须是改变目标国的行为。”挑战在于确定允许的影响变成禁止胁迫的临界点。
处理这一问题的一个有用方法是区分影响国家进行选举能力的选举相关网络活动和针对选民态度的网络活动。剥夺一国对其保留区采取行动能力的外国网络活动几乎总是强制性的。它们使国家在客观上不可能或大大难以推行某项政策或活动,例如网 印度尼西亚 WhatsApp 号码 络行动干扰了管理选举的国家当局的行动或选举基础设施本身。明显的例子是使用网络手段造成错误计票,这将是强制性的,因为国家在选票中反映的真正选择受到了压制。这可以通过直接篡改计票、禁用选举机器或使其发生故障、阻止电子投票等方式来实现。
外国还可以通过针对选民的活动(例如策划选民压制)间接破坏一国进行选举的能力。例如,利用社交媒体虚假报道投票地点附近正在发生危险事件(如枪击事件),并告知人们应远离该地区。理智的人会遵循这些指示,从而不去投票。或者,社交媒体可能被用来给出关于投票的不当指示,例如错误的地点,或屏蔽或更改有关投票地点的正确信息。一个例子是 2016 年发布的英语和西班牙语推文,内容是人们可以通过短信投票给希拉里·克林顿。那些遵循指示的人并没有投票,因为在美国实际上不可能通过短信投票。另一个例子是网上传播有关如何以及何时申请、填写和邮寄缺席选票的虚假信息。选举结果甚至可能在投票结束前被错误地报告,导致选民合理地得出结论,因为他们的候选人实际上已经失败了,所以去投票是没有意义的。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目标州通过选举做出自由选择的能力实际上已被胁迫,无论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选举结果被更改。
当然,应该适用合理原则。导致极少数选民投票不当或根本不投票的行动不太可能被视为胁迫行为。其他问题,例如行动的时机或国家是否有机会阻止它,也可能影响评估。但总的来说,旨在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选举能力的网络行动,无论是针对州级选举管理和基础设施,还是针对选民正确投票的能力,都是胁迫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