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它以一定的细化程度阐述了上述标准。因此,尽管加拿大认为尽职调查尚不能可靠地成为一项规则,但其声明有助于确定尽职调查的参数。同样重要的是,加拿大为进一步的发展敞开了大门。
加拿大认为,联合国政府专家组 2015 年达成的共识以及随后就此问题达成的自愿、非约束性规范并不妨碍承认习惯国际法下具有约束力的尽职调查法律规则。加拿大将继续研究此事。
指出将一项规范定性为不具约束力的规范并不能解决问题尤为重要,因为此类规范经常被误解为确认该规范缺乏规则地位。如前所述,将一项规范标记为不具约束力的规范只能确认政府专家组内部无法就其规范地位达成一致意见。
反措施:与大多数已经阐明其国际网络法立场的其他国家一样,加拿大承认面对国际不法行为采取反措施的权利(《国家责任条款》第 22、49-53 条;《塔林手册 2.0》第 20-25 条)。由于反措施属于非法行为,因此其作用受到限制。加拿大指出,反措施不能作为报复行为,而只能用于促使遵守国际法和/或获得赔偿(第 49 条);不得达到威胁或使用武力的程度,并且必须符合强制性规范(第 50 条);并且必须适度(第 51 条)。该声明还有益地指出了经常被忽视的一条法律观点 — — 反措施不必是同类的。网络反措施可以用于 香港 WhatsApp 号码 应对非网络国际不法行为,反之亦然。
至于国家是否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采取反措施是正当的这一悬而未决的问题,我认为加拿大认为不存在这样的义务(尽管采取反措施的国家应该有合理的理由采取行动),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一些国家也反对存在通知反措施所针对的国家实施反措施的义务(法国、 以色列、 荷兰、 新西兰、 英国和 美国)。
他们认为,任何此类义务的范围都需要进一步界定。《国家责任条款》对第 52 条的评论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所谓的“紧急反措施”。上述国家强调了在网络环境下预先通知所带来的实际问题,例如暴露能力并使目标国能够采取防御措施。关于这个问题,加拿大指出,“鉴于网络空间的独特性,需要通过国家实践进一步界定反措施某些程序方面(例如通知)的确切范围”。
最后,加拿大讨论了有争议的集体网络反措施问题,即代表有权采取反措施的国家或与有权采取反措施的国家共同采取反措施的权利。加拿大政府咨询委员会的声明认为,目前“没有足够的国家实践或法律意见来断定国际法允许采取这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