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曾相识1960 年和今天的投资法庭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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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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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曾相识1960 年和今天的投资法庭提案

Post by pappu6327 »

如今,投资争端解决已不再是常态 。2018 年 4 月下旬,各国政府和专家在纽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的主持下举行会议,继续激烈辩论如何改革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ISDS) 或将其替换为投资法庭。然而,这并不是第一个投资法庭提案。

20 世纪 50 年代和 60 年代,世界各地的著名国际律师(马丁·多姆克、乔治·海特、FA·曼、贡纳尔·拉格格伦、伊莱胡·劳特派特、赖莎·哈尔菲娜和伊格纳兹·赛德尔-霍恩维尔德恩等)讨论了国际投资法院,尤其是在1958 年、1960 年和1962 年的国际法协会会议上。1960 年,国际法协会的参与者将法院和仲裁直接进行了比较,讨论了“外国投资仲裁庭规约草案”和“外国投资法院规约草案”。

1960 年的观点与今天一样,存在着巨大差异。没有专家一致认为仲裁比法院更适合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这种缺乏共识的情况甚至与更早的辩论如出一辙:1905 年,当 ASIL 成立时,它“专门针对国际法利益,与国际仲裁不同”(正如 Mark Mazower 在第 92 页指出的那样),因为仲裁涉及利益之间的妥协,而不是对法律的忠诚。对于 ASIL 创始人 Elihu Root 来说,仲裁是迈向和平的进步,但“沿着这条路线推进的下一个进步是从仲裁庭……转向由法官组成的常设法院,这些法官将他们的全部时间用于履行司法职责。”(如果 Root 看到欧洲官员来到 ASIL 讨论为什么投资法院应该取代仲裁,他可能会笑。)与 ASIL 的创始人不同,1905 年仲裁的支持者称赞其程序和目标的谦逊——它不完美但可行。

20 世纪 60 年代,在 1960 年国际法协会会议和几年后起草 ICSID 公约时,与会者再次强调了可行性。这种可行性观念很大程度上源于 20 世纪 60 年代人们对仲裁的假设,包括仲裁庭不会成为法律发展的推动者、任命仲 美国 WHATSAPP 号码 裁员很简单以及仲裁成本低廉。现在,人们不能再对投资者与国家仲裁做出这些假设。

如今,改革仲裁和设立法院并不相互排斥,它们也不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在考虑的唯一选择。然而,它们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房间里的大象”,因此将这两种争议解决机制在参与者眼中今天的样子与 1960 年的样子进行比较是很有趣的。在这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三个问题:法律发展、任命和成本。

法院和法庭作为法律发展的推动者

常设国际法庭可以成为法律发展的有影响力的推动者。当常设法庭对某一问题拥有管辖权时,它可以运用其自由裁量权推动政策朝特定方向发展。

这一点在 20 世纪 60 年代就已得到认可——鉴于 20 世纪 60 年代国际法中关于外国投资的悬而未决的地位,许多国际法协会的参与者对投资法院拥有过大的法律制定能力表示担忧。(1964 年,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当今国际法中很少有问题像限制国家没收外国人财产的权力那样引起如此大的意见分歧。”)其他国际法协会的与会者认为,法院是通过逐步发展法律推理在各国之间找到中间立场的合适人选。来自丹麦的国际法协会与会者 Foighel 博士指出:

在讨论过程中,有人担心国际法庭是否有能力和可能解决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的利益分歧……
这实际上证明了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之间存在一些共同利益。澄清这一共同利益是当今国际法学家最重要的任务,而国际法庭将是协助完成这一任务的一个非常有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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