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对使用领土许可的规定相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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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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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ed: Thu Dec 26, 2024 4:54 am

例如对使用领土许可的规定相对明确

Post by pappu6327 »

建议是,这些保护受攻击国利益并从武装攻击中得出援助不法性的规则可能表明谁将承担受援助武装攻击的责任——援助国还是受攻击国(否则将无法有效地自卫)。因此,为了确保一个连贯一致的规范框架,它们可能构成与这一困境有关的后续国家实践的基础并为其提供指导。分歧可能需要特殊理由。

:《侵略定义》第 3(f) 条强烈表明有义务容忍自卫行为。它不仅禁止此类侵略行为,而且明确指出,这种(衍生的)攻击行为足以使法律后果与直接侵略行为相提并论。

其他规范其他援助形式的规范可能没有那么明确。例如,ARSIWA 第 16 条禁止蓄意支持侵略。ARSIWA第 16 条从与(不法)武装袭击的联系中得出援助国对自己行为的责任(而对自卫本身保持沉默),可以将其视为规范指标,即援助国而非受攻击国应承担援助武装袭击的责任。然而,这并不是决定性的。

相关规则也可能反对自卫权。例如,对于一个仅仅无力阻止袭击的国家来说,建立容忍自 墨西哥 WhatsApp 号码 卫武力义务的障碍可能更高。不仅在国家间背景下面临与非国家行为者支持下类似的困难,要确定单纯的无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可能是习惯性的不伤害规则或中立法)。但国家间背景下的情况增加了一层复杂性:袭击还可能侵犯无力(因此非自愿协助)国家的权利。举例来说:如果在未经许可和(建设性)了解袭击的情况下使用黎巴嫩领空,黎巴嫩可以说履行了任何潜在的积极(尽职调查)义务。对袭击的事实贡献实际上是同一次袭击对其权利的侵犯。这种规范性评估并不排除黎巴嫩最终需要容忍自卫行为;但它把辩护门槛设得更高了。

重要的是,所有这些考虑可能都只是指示性的理论基础。最终,各国必须证明这些迹象是对是错,并采取步骤,从将援助视为错误行为转变为要求援助国容忍自卫行为。然而,各国在追求这一拟议途径时不会进入未知领域,正如美国在越南战争中对其入侵柬埔寨的辩护所表明的那样。

结论

从这个角度来看,以色列-叙利亚-伊朗局势表明,国家间支持(具体细节)需要更多的讨论,而不仅仅是学者和国家在处理非国家行为体支持时对这一主题的补充。有趣的是,以色列援引“叙利亚对其领土上发生的事情的责任”。尽管以色列仍然模棱两可,但它至少表明,责任和参与程度可能在概念层面上成为解决国家面临的法律困境的关键,因为另一个国家的保护可能成为阻止有效行使自卫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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