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与NIAC相关的新通过的原则草案的简要概述。
(i) 关于人类流离失所问题的原则 8 草案
原则草案 8 包含作为第一部分的建议起草的关于人类流离失所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概述了流离失所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密切联系,并得到了联合国难民署环境准则和 2009 年《坎帕拉公约》等的支持。尽管该原则草案不具约束力,但它对非国际性移民来说是一个积极的发展,因为据报道,非国际性移民造成了“最重要的流离失所影响”(第 40 段)。
(二)关于企业尽职调查的原则 10 草案
原则草案 10 涉及武装冲突、环境和私营部门活动的交叉点,并规定:
各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在其领土内或从其领土经营的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武装冲突地区或武装冲突后局势中采取行动时,在保护环境(包括保护人类健康)方面尽职尽责。这些措施包括确保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购买或获取自然资源的措施
该原则的主旨是鼓励公司注册地或所在地的国家履行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尽职调查义务。这一原则的基础是一系列规范框架,这些框架被描述为“自愿的”(第 30-35 段),但也是强制性的,且仅在美国(第 35 段)和欧盟(第 36-7 段)中被确定为范围有限。因此,该条款已被起草为适用于冲突所有阶段的建议。
(三)
该原则敦促各国加强获取适当程序的机会,以确保企业能够对环境损害承担责任。此外,各国应确保责任也可以归咎于 实际控制运营的企业实体。因此,该原则草案不仅巩固了对企业活动的域外管辖权,也巩固了对经济一体化企业的管辖权。
各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在其领土内或从其领土经营的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因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对人类健康造成的损害)、在武装冲突地区或武装冲突后局势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此类措施应酌情 马来西亚 WhatsApp 号码 包括确保公司或其他工商企业在其实际控制下经营的子公司造成损害时承担责任的措施。为此,各国应酌情提供充分有效的程序和补救措施,特别是针对此类损害的受害者。
该原则被置于第一部分,作为对各国的一般性建议。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原则草案 10 和 11 不具有约束力,但它在全体会议上引起了广泛评论。一方面,一些国际法委员会成员对其法律和政治影响的程度、其规定性以及许多国家不愿接受民事案件的广泛域外管辖权表示怀疑。另一方面,其他人则对此类原则表示欢迎并强调其重要性,但略作了修改。因此,原则草案得以保留,但措辞有所改变。例如,报告中提出的原始措辞(“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已被“适当的……措施旨在确保”的概念所取代,这意味着其规范价值较低。
(四)关于禁止抢劫的原则 18 草案
原则草案 18 是第二部分的一部分,只是重复了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现行法,也重复了国家立法和军事手册。然而,虽然该条款适用于所有战场,但它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具有重大的实际影响,因为它与自然资源所有权问题有着内在联系。例如,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这一既定权利通常允许代表行使自决权的“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合法开发自然资源,但不允许在殖民地背景下活动的武装团体这样做。因此,问题是:对国家一部分领土实施事实上控制的武装团体能否合法开发该领土的自然资源以造福他们为之战斗的当地居民?对法律的直接解释总是将此类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正如萨索利教授在其他地方所指出的,原因就在于非国际性仲裁案件中各方的“固有不平等”,以及难以将国际性仲裁案件类比于非国际性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