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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条件——禁止无差别攻击的内容

Posted: Wed Feb 19, 2025 8:14 am
by pappu6327
因此可以说,即使伊斯兰国的火箭弹没有击中目标,它仍然构成袭击,因为这是针对对手的暴力行为,即针对以色列国防军阵地、以色列控制下的物体和人员的暴力行为。


如果火箭发射构成攻击,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这次攻击是否属于不分皂白的攻击。与当前情景相关的一种不分皂白的攻击是采用无法针对特定军事目标的作战手段,因此不加区分地攻击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的攻击(《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1(4)(b)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第 12 条)。在这里,我们需要区分两种情形:(1)使用本质上不分皂白的武器(即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合法使用,例如“盲”武器(第 5 段))的攻击,或(2)使用在特定战场环境中无法遵守区分原则的武器的攻击(即使这些武器在其他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第 8 段)。

根据 (1),如果可以确定 PIJ 使用了本质上无差别的武器,这就足以确定其违法。因此,这里的问题是一个定义问题——什么是本质上无差别的武器?根据 (2),如果 PIJ 的手段没有达到特定战场环境所需的区别性,则 PIJ 将负责发动袭击。多年来,在加沙活动的武装团体使用非制导火箭弹袭击以色列人口中心。这些袭击要么是在以色列没有区分平民和军事目标的情况下进行的,要么是所使用的武器无法充分瞄准。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可以有力地证明这些袭击是无差别的。然而,由于以色列的防御和武器性能的结合,这些火箭弹发射造成的伤害也给巴勒斯坦方面造成了重大伤害。正如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CNN) 在 2023 年 5 月报道的那样,“在最近的袭击中,超过 500 枚火箭弹从加沙向以色列发射[...],其中 154 枚被以色列导弹防御系统拦截,110 枚未击中目标,落在加沙。”

这就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我们如何评估某次发射对特定战场环境是否具有无差别性。更具体地说,问题是,在确定什么是无差别性时,我们是只考虑对手控制下的潜在平民伤害,还是考虑攻击轨迹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平民伤害,包括发射方控制下的平民。例如,想象一下从攻击者控制的人口稠密地区向对手控制的只有合法军事目标的地区发射一枚卡桑非制导火箭。再想象一下,发射失败率很高。攻击者控制下的平民可能受到伤害,这是否意味着这次袭击是无差别性的?只有当我们接受这样的假设,即从发射到撞击,任何可预见的平民伤害都可能影响到袭击的合法性时,阿赫利医院对巴勒斯坦平民造成的伤害才会成为歧视分析的一部分。

(1)和(2)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没有既定的精确度和可靠性基准来区分有区别性武 澳大利亚 WhatsApp 号码 器和无区别性武器。同样,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特定战场环境下无区别性武器的类型。在极端情况下,很明显,飞行路径无法控制且只能瞄准一般区域的武器,如改装的航空炸弹,要么本质上无区别性,要么至少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环境中使用时无区别性。除此之外,如何规定对武器区别性的容忍度就不那么明确了。通常,本质上无区别性或在特定环境下无区别性的武器类别的轮廓是通过例子(喀秋莎火箭、飞毛腿导弹、V2火箭)而不是通过特定的因素和阈值来绘制的。正如布雷姆所指出的,规则的不确定性和合法性评估的逐案性质使禁令的应用变得复杂。

由于 PIJ 的发射没有瞄准以色列境内的特定军事目标,因此其发射很可能被视为无差别射击。话虽如此,人们必须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待该规则的解释和应用,才能将对加沙平民的潜在伤害考虑在内。我们必须接受,歧视是根据从发射到撞击的任何潜在平民伤害来判断的。如果持这种观点,相关因素将是 PIJ 武器未命中的历史和频率。多年来,一直有报道称加沙武装团体发射的弹药未命中,导致巴勒斯坦人死亡和受伤。

以色列国防军

第二种说法是,爆炸是以色列国防军误击造成的。根据这种说法,将审查两项义务:第一,预防性核实目标的义务;第二,禁止攻击平民目标。

攻击时采取预防措施的义务

国际人道法要求冲突各方在攻击时采取预防措施。这里特别重要的是,冲突各方必须尽一切可能核实其攻击目标是否为军事目标(《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7(2)(a)(i) 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 16)。目标是通过决策者可用的手段(如情报、监视和侦察)准确表述一个人或物体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