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视频监控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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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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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视频监控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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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出现的问题是,何时允许在工作场所进行视频监控,或者更准确地说: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限制员工的基本权利以执行雇主的权利?首先,应该指出的是,每个人对自己的形象都有受保护的权利,因此可以自由决定其内容。这是根据基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结合基本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一般人格权而产生的。此外,信息自决权也受到影响,因为可以假定视频记录会导致被监控的员工改变其行为。结果,员工失去了自行决定何时、如何、向谁披露和披露哪些数据的权利。此外,图像和视频资料值得 GDPR 保护,因为视频监控涉及雇主处理个人数据。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41 II 条,雇主有义务保护雇员的人身权利,从而履行其在雇佣关系下所承担的义务。在工作场所使用视频监控之前,必须权衡和协调所有提到的权利。这种利益平衡必须始终在个案基础上并以比例原则为背景进行。

根据下萨克森州数据保护专员的意见,notebooksbilliger.de 上不存在和谐的情况。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判处罚款1040万欧元。摄像机记录了员工的工作场所、仓库以及销售室和休息区的顾客。 Notebooksbilliger.de 为自己辩护说,此举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解决犯罪以及追踪仓库中的货物流动。然而,全面的比例意义上的利益平衡并未实现,因此合法利益无法得到确认。下萨克森州 LfD 将此视为公司发生的一起严重视频监控案件,并明确表示,这严重侵犯了员工和客户的权利。

因此,如果数据主体同意,私营公司的视频监控将受GDPR 第 6 (1) (a) 条的管辖,如果数据主体未同意,则受GDPR第 6 (1) (f) 条的管辖。据此,只有在需要保护控制者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并且数据主体的利益或基本权利和自由需要保护个人数据的情况下,视频监控才是合法的。因此,在权衡利益时,对员工人身权利干涉的严重程度至关重要。如果雇主的利益高于雇员的个人权利,那么就有法律依据,允许对工作场所进行视频监控。

另一方面,公共机构可以参考新 BDSG 第 4 节。


未经同意就使用摄像头工作?
原则上不得秘密进行员工视频监控。只有在严格条件下才可以做出例外,即如果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并且已经用尽了不那么激烈的替代方案。例如,具体怀疑有刑事犯罪行为,如盗窃,或员工有其他严重不 查看新加坡数字数据 当行为。在这些情况下,也必须权衡雇员的个人权利与雇主的利益,以便能够确认合法利益。秘密监视不得过度,并且只能持续有限的时间。


工作场所的视频监控——允许什么?
只要满足视频监控的数据处理原则,并且雇主可以依赖GDPR 允许的法律基础,他原则上被允许记录员工在工作场所的活动,从而处理个人数据。然而,有必要提及正在进行的视频监控。特别是,如果除了工作场所之外,还监控停车场、走廊和入口区域等地方,则必须安装清晰可见的标志。

工作场所的哪些地方允许使用相机?
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高度私人的场所进行视频监控。这也适用于员工事先给出的同意声明。工作场所中高度私密的地方包括更衣室、休息室、厕所和盥洗室。这意味着只允许对实际用作工作场所的地方进行监视。此外,还有走廊、入口和接待区以及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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