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大学出版社,第 4版,2016 年)第 123 页)曾指出:“但作为最后的手段,,允许未经派遣国同意入境。”在德黑兰人质案中,第 14 段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86 国际法院准备在极端情况下解读对外交官不可侵犯权的同样明确的保护:“当然,遵守这一(不可侵犯)原则并不意味着——请求国政府明确承认这一点——被抓获正在实施袭击或其他犯罪行为的外交代表有时不能被接受国警察短暂逮捕,以防止实施特定犯罪。”
在卡舒吉遇害之前,利用外交或领事馆舍进行致命袭击的最臭名昭著的例子或许是 1984 年发生在伦敦利比亚大使馆外的枪击事件。1984 年 4 月 17 日,在使馆外举行反卡扎菲抗议活动期间,使馆内的两名枪手用自动武器向人群开火。许多抗议者受伤,一名 25 岁的警察伊冯娜·弗莱彻被杀。作为回应,英国当局包围了位于圣詹姆斯广场的使馆,但没有强行进入。围困持续了 11 天,随后英国与利比亚断绝了外交关系,要求(并允许)使馆内所有人离开该国。然而,此案与卡舒吉案有一个关键区别。使馆是致命威胁的源头,但生命受到威胁的人在使馆外,可以离开附近。枪击停止后,不再对任何特定人员的生命构成持续威胁,因此英国当局无需获得利比亚许可便可进入使馆。
总之,即使在对不可侵犯性进行绝对外交保护的情况下,在对人类生命构成直接威胁的情况下,也存在隐含的例外情况。即便如此,卡舒吉不是在大使馆内被杀害的,而是在领事馆内被杀害的。对此类场所不可侵犯性的保护较低。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2) 条明确规定了不可侵犯性的假定同意例外情况,“在发生火灾或其他需要立即采取保护行动的灾难时”。
提到火灾或其他灾难表明,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涵盖威胁 波兰 WhatsApp 号码 生命的突发事件,如火灾、洪水、地震等。然而,将对卡舒吉的蓄意袭击称为此类灾难可能并不算过分。紧急情况是由派遣国特工造成的这一事实似乎并不重要,毕竟他们自己也可能引发火灾,而卡舒吉的情况肯定需要立即采取保护行动。换句话说,灾难不一定是自然灾害——我们可能都同意,如果领事馆内的领事人员遭到恐怖组织的袭击,而接收国在未等待受袭击领事馆馆长的许可的情况下派警察进入领事馆阻止袭击,则《维也纳领事关系法》第 31(2) 条中的假定同意例外适用。在相反的情况下,结果没有理由会有所不同。
简而言之,在袭击卡舒吉期间,土耳其当局进入领事馆可能不会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无论是因为第 31(2) 条中的假定同意例外,还是因为出于保护人类生命的迫切需要而存在的未经同意进入的隐含例外。
危难
或者说,即使进入领事馆的行为是违法的,这种违法性也可以通过危难来解除。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24(1) 条的规定,“如果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其国际义务,且在危难情况下,该行为人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挽救其本人或受其照顾的其他人的生命,则该行为的违法性即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