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外交豁免权是令人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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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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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ed: Thu Dec 26, 2024 4:54 am

滥用外交豁免权是令人遗憾的

Post by pappu6327 »

然而,莫斯廷法官遵循了雷耶斯诉阿尔马基案中萨姆普申勋爵给出的理由,认为他不能以这种方式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1) 条。首先,这样的解释会违反该条款的字面含义。其次,单方面解释是错误的,因为《公约》对所有缔约国来说必须具有相同的含义。第三,由于《公约》的基础是互惠,这样的解释可能会损害英国外交官的利益。莫斯廷法官推测:

如果基于保护外交官子女而挖掘出一个默认例外,那么不难想象另一个国家,例如神权政治国家,会声称英国外交官的十几岁的孩子处于危险之中,因为他们的父母允许他们喝酒或穿着暴露。

最后,但为了促进国家间和平关系,这是值得付出的代价。

因此,莫斯廷法官“遗憾地得出结论”,认为外交豁免权适用,诉讼程序暂停。从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他可能是对的,尽管如果他的判决没有被上诉,人们会感到惊讶。但根据国际法,他是正确的吗?

在德黑兰人质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认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规定的法律 菲律宾 WhatsApp 号码 后果制度是独立的、“完全有效的”,可以防止外交使团成员滥用外交特权。显然,外交官(及其配偶)有义务遵守当地的儿童保护法,因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 41(1) 条规定,“所有享有此类特权和豁免的人都有义务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莫斯廷法官表示,“诉讼无法进行并不意味着英国国家机关无法履行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和第 3 条承担的义务。”地方当局可以致函外交部,要求其采取行动。外交大臣可以试图说服派遣国放弃豁免权。作为最后的手段,违规的外交官可能会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这样他和他的家人就必须返回祖国,在那里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孩子。

人们可能对此类行动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鉴于遣送国对诉讼程序的漫不经心态度,人们可能怀疑它是否会放弃豁免权。鉴于该国关于体罚儿童的国家立法,人们也可能怀疑将儿童送回原籍是否能改善他们的命运。在其他情况下,很难看出这种结果如何被视为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结合第 13 条(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的要求,也很难看出英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 19 条承担的义务。

但现在事情变得困难了。有两个明显的国际法论据支持这种情况下外交豁免权凌驾于儿童权利之上的观点。第一个论据是,根据国际法院在司法豁免案中的判决,不存在规范冲突,因为豁免法本质上是程序性的。

这两套规则处理的是不同的问题。国家豁免规则是程序性的,仅限于确定一国法院是否可以对另一国行使管辖权。它们与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合法或非法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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