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5 月 6 日,国际刑事法院上诉分庭就约旦巴希尔上诉案作出判决。该法院裁定约旦无理由拒绝执行国际刑事法院提出的逮捕和引渡当时的苏丹国家元首奥马尔·巴希尔的请求,而苏丹并非《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在这项极具争议的判决中,上诉分庭裁定,“没有任何国家实践或法律确信能够支持根据习惯国际法在国际法院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 (第 1、113 段)上诉分庭认可了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 2011 年的马拉维不合作案裁定,并进一步裁定,“缺乏承认国家元首在国际法庭享有豁免权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也与国家之间的横向关系有关,即当一个国家被国际法庭要求逮捕和引渡另一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时。”(第 114 段)
分庭本可以结束对那里豁免权问题的判决,因为如果这一关于习惯国际法的裁定正确的话,似乎可 加拿大 WhatsApp 号码 以解决这个问题。然而,它决定也考虑第二预审分庭在约旦不合作裁决中所持的立场,即根据安理会将达尔富尔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决议,苏丹总统的豁免权已被取消。
在本文中,我将论证,上诉分庭不仅确认了所谓“安全理事会途径”的法律效力(如约旦和南非不合作决定中所发展起来的),而且实际上坚持认为,这种推理必须在水平层面上应用,以取代非缔约国国家元首的豁免权。我将表明,这一结论源自5 名上诉分庭法官中的 4 名(法官 Eboe-Osuji、Morrison、Hofmański 和 Bossa)的联合协同意见(在主要判决中不断被提及以进一步阐述)和最近发布的关于上诉分庭判决的问答。不过,首先让我澄清一下,虽然联合协同意见和问答分别是为了提供进一步分析和解释判决内容而发布的,但它们都揭示了上诉分庭判决中没有的矛盾。
结合联合协同意见解读判决书
在约旦不合作案中,第二预审分庭重申了南非不合作案中的理由,确认巴希尔根据习惯国际法享有豁免权,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然而,这种豁免权并不妨碍约旦逮捕巴希尔,因为安理会在第 1593 号决议中要求苏丹“充分配合”法院,这意味着《规约》第 27 条适用于苏丹。如上所述,上诉分庭发现,根据习惯国际法,国家元首在国际法庭上不享有豁免权,这在执行阶段也具有相关性。
联合协同意见解释称,一个被请求逮捕并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授权逮捕和移交人员的国家(如约旦的案件)“不应被视为行使国际习惯法禁止法院国对外国主权行使的管辖权。”(第 444 段)在这些法官看来,逮捕和移交程序本身并不是国内刑事管辖权的行使——被请求国是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的代理人行使管辖权。